依據本校學則第69條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1至4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得申請延長1年。身心障礙學生或因懷孕、分娩或撫育3歲以下子女幼兒者,得依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