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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學位考試
(一) 請先詳閱「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附錄1) (二) 申請時間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舉行考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卅日止;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四月卅日止。但因特殊原因經指導教授、系主任、所長及院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資格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2.已完成論文初稿及提要。 3.須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 (五)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繳資料 1.歷年成績單一份。 2.碩士學位考試指導教授同意書【附件10】。 3.碩士學位考試申請表【附件11】。 4.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冊申請表【附件12】。 5.論文初稿一份。 (六)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1.碩士學位考試委員3至5人(應含校外委員1至2人),由指導教授推薦,經所長同意、院長同意後,簽請校長遴聘之,並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副教授。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3) 獲有博士學位、或曾任助理教授、或曾任助理研究員,在學術上顯著成就者,且經所長同意。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顯著成就者,且經所長同意。 3.凡為研究生的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 (七) 提出碩士論文考試申請後,因故需要更改考試委員、口試日期及地點,須在校長核發聘書前,填寫「論文計畫審查/學位考試異動表」【附件6】,送交所辦公室辦理。 (八) 舉行時間、方式及準備事宜 1.碩士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學期結束日前舉行。 2.碩士學位考試以公開方式舉行口試,須於事前公佈考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考試委員確認日期、時間)。 3.研究生應於口試日前二週將碩士論文初稿及提要逕自送交考試委員。 4.請研究生主動聯繫審查委員的交通和其它需求,並回報所辦公室。 5.學位考試當天所需之器材及場地,研究生請於提出申請時一併辦理預借。 6.研究生須於學位考試會議前,自行佈置場地、準備相關器材。 7.本校將於學位考試前發聘函致考試委員及其服務機關,若有其它需求請於學位考試前二週告知所辦公室。 (九)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十)碩士學位考試成績 1.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2.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3.考試委員缺席時,不得以他人代理。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3人出席,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4.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期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一)碩士學位考試結束後,指導教授須於一週內將委員們填寫的「碩士學位考試評分表」【附件13】、「碩士學位考試總評分表」【附件14】及「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審定書」【附件15】送交所辦公室存檔備查。論文口試完後研究生題目若有更動,需填寫「研究生更改題目申請書」【附件16】送交所辦公室。 (十二)碩士學位論文修正 1.研究生已通過論文口試者,應依學位考試委員的意見(學位考試紀錄為準)加以修正,經指導教授同意後簽核(特殊狀況另提出申請)。 2.修正後的學位論文,內容應包括中、英文摘要,論文規格應符合學校規定。 (十三)依流程上傳碩士學位論文。 (十四)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流程【附件17】。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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