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各科目學習成績及碩士學位考試成績均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60分為及格。
(一)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積分之總數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
(二)畢業成績:學位考試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之總和(各佔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