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暨抵免後俢課辦法」規定「學生得於入學之當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報到當日,提出科目學分抵免申請,以一次為限。預抵免之科目其修讀時間至入學時未超過五年(含)者,始得辦理抵免。」
(二)抵免之科目學分,所長指定課程負責老師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核。
(三)其抵免科目成績須達研究生及格標準,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扣除論文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