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4條規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1.碩士班修業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2.訂有資格考之碩士班,其碩士學位候選人未依該所之規定通過資格考者。
3.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4.學業成績因未符就讀所自訂並已送校核備之退學標準而應予退學者。
5.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6.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7.入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8.所著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