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最遲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即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於當學期結束前送所辦公室備查。

() 指導教授資格

1. 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68條規定: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所長同意,得以兼任教師擔任。

2. 本校「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6條第五款規定:凡為研究生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老師及口試委員。

() 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可利用第一學期修業期間自行與指導教授會談,在取得雙方的同意後,填具「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附件1一份;正本送交所長做資格確認後由所辦公室存檔。

() 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 有下列情況發生時,得由學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提出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 原指導教授離職、進修或講學時。

(2) 學生更改研究領域,原指導教授已不適合指導時。

(3) 學生與原指導教授因故無法維持指導關係時。

2. 更換指導教授之學生,應填寫「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附件2,並知會原指導教授,經所長簽核後,送所辦公室存檔。

3. 學生找到新指導教授後,請依上述「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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