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導教授資格
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68條規定: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所長同意,得以兼任教師擔任。
(二) 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最遲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1學期即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在取得雙方的同意後,填具「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附件1】一份;正本送交所長做資格確認後由所辦公室存檔。
(三)指導教授職責
1.負責指導學生研究論文,包括協助學生:
(1) 確定論文研究題目。
(2) 發展論文研究計畫。
(3) 執行論文研究計畫。
(4) 完成碩士論文報告。
2.協助學生選擇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委員及學位考試委員。
3.同意學生是否可提出「論文題目申報」、「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碩士學位考試」等申請。
4.應協助學生處理在學期間學習相關問題。
5.因指導教授離職、進修、講學而須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有其義務輔導學生選定新論文指導教授。
(四) 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有下列情況發生時,得由學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提出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 原指導教授離職、進修或講學時。
(2) 學生更改研究領域,原指導教授已不適合指導時。
(3) 學生與原指導教授因故無法維持指導關係時。
2.更換指導教授之學生,應填寫「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附件2】,並知會原指導教授,經所長簽核後,送所辦公室存檔。
3.學生找到新指導教授後,請依上述「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