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指導教授

() 指導教授資格

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68條規定: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校專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經所長同意,得以兼任教師擔任。

() 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最遲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1學期即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在取得雙方的同意後,填具「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附件1一份;正本送交所長做資格確認後由所辦公室存檔。

()指導教授職責

1.負責指導學生研究論文,包括協助學生:

(1)  確定論文研究題目。

(2)  發展論文研究計畫。

(3)  執行論文研究計畫。

(4)  完成碩士論文報告。

2.協助學生選擇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委員及學位考試委員。

3.同意學生是否可提出「論文題目申報」、「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及「碩士學位考試」等申請。

4.應協助學生處理在學期間學習相關問題。

5.因指導教授離職、進修、講學而須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有其義務輔導學生選定新論文指導教授。

() 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有下列情況發生時,得由學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提出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 原指導教授離職、進修或講學時。

(2) 學生更改研究領域,原指導教授已不適合指導時。

(3) 學生與原指導教授因故無法維持指導關係時。

2.更換指導教授之學生,應填寫「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附件2,並知會原指導教授,經所長簽核後,送所辦公室存檔。

3.學生找到新指導教授後,請依上述「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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