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學位考試

() 請先詳閱「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附錄2)

() 申請資格

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1. 修業逾一學期。

2. 不包括畢業論文,至少修滿二十四學分並修畢本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3. 已完成論文初稿。

4. 完成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

註: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做為論文。

() 申請時間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舉行考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1130止。

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430止。

但因特殊原因經指導教授、所長及院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 申請學位考試應繳文件

1. 碩士學位考試申請表【附件14

2.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冊申請表【附件15

3. 碩士學位考試指導教授同意書【附件16

4. 歷年成績單一份 (至本校總務處外1樓自動繳費機繳費申請)

5. 論文初稿紙本。

6. 無違反學術倫理聲明書。

7. 2次論文原創性檢核比對結果(不含封面、目錄、表目錄、圖目錄及參考文獻)【附件17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應含校外委員一至二人),由指導教授推薦,經系主任、所長及院長同意後,簽請校長遴聘之,並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認定資格符合下列兩項者。

A. 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醫療照護領域之重要行政主管、主持該領域重要計畫,且從事該領域至少5年。

B. 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主治醫師。

C. 曾擔任該領域專業學會重要職務者(如理監事長、評鑑委員)

D. 曾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著有專書;曾取得國內外專利者。

E. 曾獲國內外政府部門或專業團體之學術獎項者。

3. 凡為研究生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老師及口試委員。

() 提出碩士論文考試申請後,因故需要更改口試日期,須填寫「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學位考試日期異動表」【附件8,送交所辦公室辦理。

() 舉行時間、方式及準備事宜

1. 學位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學期結束日前舉行。

2. 學位考試以公開考試為原則,須於事前公布考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請考生先行與所有考試委員確認日期、時間)。

3. 研究生應於考試日前兩周將「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邀請函」【附件18已裝訂的「碩士論文初稿」郵寄送給考試委員。

4. 研究生須於學位考試會議前,自行佈置場地、準備相關器材。

5. 若有需要發函致審查委員及其服務機關,或有其它需求請於考試前三週告知所辦公室。

6.學位考試當日研究生必須生將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提交學位考試委員審閱

7. 學位考試時,得錄音、錄影或拍照;如採線上(視訊)舉行,全程須錄音、錄影,相關資料應留系()存查。

() 撤銷學位考試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學生須填寫「碩士學位考試撤銷申請書」【附件19,送交所辦公室辦理。

() 學位考試成績繳交

1. 按「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8條第三款規定: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2.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3. 碩士學位考試結束後,指導教授須於一週內將委員們填寫的「碩士學位考試評分表」【附件20、「碩士學位考試總評分表」【附件21與「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審定書」【附件22送交所辦公室。所辦公室於學期結束前將研究生之學位考試成績送交教務處登錄。

() 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流程【附件23

批次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