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請先詳閱「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規則」。
(二) 申請資格
註: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做為論文。
(三) 申請時間
學生進入「研究生學位管理系統」線上申請「學位考試」,應於舉行學位考試前2週完成「系所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5月31日止。
但因特殊原因經指導教授、所長及院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學位考試需上傳之文件:
(五)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認定資格符合下列兩項者。
A. 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醫療照護領域之重要行政主管、主持該領域重要計畫,且從事該領域至少5年。
B. 曾擔任國內外教學醫院(機構)主治醫師。
C. 曾擔任該領域專業學會重要職務者(如理監事長、評鑑委員)。
D. 曾發表學術期刊論文或著有專書;曾取得國內外專利者。
E. 曾獲國內外政府部門或專業團體之學術獎項者。
3. 凡為研究生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老師及口試委員。
(六) 提出碩士論文考試申請後,因故需要更改口試日期,須填寫「論文研究計畫審查/學位考試日期異動表」【附件6】,送交所辦公室辦理。
(七) 舉行時間、方式及準備事宜
(八) 撤銷學位考試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學生須填寫「碩士學位考試撤銷申請書」【附件14】,送交所辦公室辦理。
(九) 學位考試成績繳交
(十) 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流程【附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