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1. 學生得於當學期(入學第一學期)規定日期申請學分抵免,以一次為原則。
2. 欲抵免之科目其修讀時間至入學時未超過十年(含)者,始得辦理抵免。若為修習本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不受此限制。
3. 學生於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校內外學習成就,如工作成就、教育訓練或研究發展,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審查通過者得採計為適當科目之學分。
(二) 若符合以下條件,可抵免本所指定學分
1. 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名義發表原始研究著作於SCI、SSCI、TSSCI等級或護理雜誌等期刊,經審查通過後予以抵免學術論文寫作2學分。
2. 參加海外見習及實習超過2週,經審查通過後予以抵免實習(I)2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