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最遲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即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於當學期結束前送所辦公室備查。
(一)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研究生可利用第一學期修業期間自行與指導教授會談,在取得雙方的同意後,填具「論文指導教授確認書」【附件1】一份;正本送交所長做資格確認後由所辦公室存檔
(二)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有下列情況發生時,得由學生或原論文指導教授提出更換論文指導教授:
(1)原指導教授離職、進修或講學時。
(2)學生更改研究領域,原指導教授已不適合指導時。
(3)學生與原指導教授因故無法維持指導關係時。
2.更換指導教授之學生,應填寫「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附件2】,並知會原指導教授,經所長簽核後,送所辦公室存檔。
3.學生找到新指導教授後,請依上述「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