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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課須知

(一) 修業年限

依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0條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得申請延長一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身心障礙學生得依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二) 畢業規定

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始得畢業

1. 應修學分最低畢業學分36學分(含必修24學分、選修12學分)。

(1) 必修合計24學分,包含共同必修14學分(含碩士論文6學分)及分組必修10學分。

(2) 選修合計12學分(專業選修12學分)。

(3) 學生得修習校級自由選修採認計入選修學分達12學分,校級自由選修,係指校級審定之跨領域課程。

2. 本所規定

(1) 修習它組必修課程,可列為選修學分。

(2) 申請學位考試前應完成至少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課程研習。

(3) 在國內外研習會口頭或海報發表至少一次,口頭或海報為在學期間以本校名義及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發表。

(三) 學業成績

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2條規定: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操行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1. 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積分之總數(包括暑修)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包括暑修)。

2. 畢業成績:學位考試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之總和。

(四) 退學

本校「大學部暨研究所學則」第74條規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1. 碩士班修業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2. 訂有資格考之碩士班,其碩士學位候選人未依該所之規定通過資格考者。

3. 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4. 學業成績因未符就讀所自訂並已送校核備之退學標準而應予退學者。

5.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6.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7. 所著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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